【CCER即将重启的重要信号】①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自愿减排方法学
生态环境部网站 2023-03-30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室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什么是方法学? ✦ 方法学是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对减排项目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和监测计划制定等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为什么要公开征集? ✦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学体系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多数方法学需要更新基准线和额外性论证要求,部分方法学缺乏推广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个别方法学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近年涌现的创新减排技术也急需相应方法学支持。
建议提交主体 ✦ 具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技术条件的项目业主、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方法学建议。
建议范围 ✦ 拟提出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可以是原有已备案方法学的修订,也可以是新的方法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体现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建议需要注意哪些? ✦ 所建议方法学及额外性论证要求应当清晰、可操作、便于审定与核查,并确保案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真实、准确、保守。鼓励对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其额外性可免予论证或简化论证。不能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强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
如何提交建议?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提出单位应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相关要求编写方法学建议材料(首页加盖公章)及编制说明,并附上1项使用该方法学建议的自愿减排项目案例,语言应精炼、通俗、准确。方法学建议材料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部。我部将组织对各单位提交的方法学建议进行评估、遴选,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求,择优分批次发布相关方法学,逐步更新原有已备案方法学。我部将视情持续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注 ✦ 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
为鼓励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方法学是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对减排项目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和监测计划制定等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学体系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多数方法学需要更新基准线和额外性论证要求,部分方法学缺乏推广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个别方法学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近年涌现的创新减排技术也急需相应方法学支持。为高质量建设好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我部将建立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全面提升方法学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合理性。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具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技术条件的项目业主、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方法学建议。
二、拟提出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可以是原有已备案方法学的修订,也可以是新的方法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体现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所建议方法学及额外性论证要求应当清晰、可操作、便于审定与核查,并确保案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真实、准确、保守。鼓励对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其额外性可免予论证或简化论证。不能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强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行业和领域提出方法学建议。
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提出单位应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相关要求编写方法学建议材料(首页加盖公章)及编制说明,并附上1项使用该方法学建议的自愿减排项目案例,语言应精炼、通俗、准确。方法学建议材料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组织对各单位提交的方法学建议进行评估、遴选,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求,择优分批次发布相关方法学,逐步更新原有已备案方法学。我部将视情持续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联系人:侯冠羽、王勇、曹钰
电话:(010)65645679、65645641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林草局办公室,民航局综合司。
转载网站: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t20230330_1024693.html